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23788号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润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文静,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木森,男。
被告:深圳市专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南联路17号401。
法定代表人:廖木森。
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木森、深圳市专讯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