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民初879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杭州路梦非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欧洲城3幢03号商铺(叶庄)。
经营者:马翠萍,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杭州路梦非便利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