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知民初64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对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百联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湘0602知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份判决书第一页正文中的第二行至第三行中的“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补正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