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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徐彩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1913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徐彩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徐彩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913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113WhitechapelRoad,London,UK)。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彩辉,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服装市场A区一楼2街78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徐彩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彩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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