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030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室。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藁城区孙小扁商店,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禅房村西安南街29号。
经营者孙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藁城区孙小扁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