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2686号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414X8。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文财,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华,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县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拔山镇蓝湖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331585648M。
法定代表人:丁宇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忠县好视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