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6171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神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寿利滨河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傅德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浪浪,广东一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春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北漳淮乡北内漳村。
法定代表人:王新成。
原告深圳市诚信神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春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深圳市诚信神火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2年10月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名称为SKYRAY的商标,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向委托人发放了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注册号为9819847。
后原告发现在淘宝网站上,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电筒,于是,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电筒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依照《商标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SKYRAY”(商标注册号为9819847)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衡水春泥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且侵权行为地亦不在本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