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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临沭县宝岛眼镜经营中心第三分店、临沭县宝岛眼镜经营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3民初68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临沭县宝岛眼镜经营中心第三分店、临沭县宝岛眼镜经营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临沭县宝岛眼镜经营中心第三分店;李法志;临沭县宝岛眼镜经营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689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南。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沭县宝岛眼镜经营中心第三分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临沭二中对面(对铺名称:宝岛眼镜)。

负责人:苗立凤,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生,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临沭县宝岛眼镜经营中心,山东省临沭县常林大街。

投资人:李法志,男,汉族,1986年5月8月出生,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李法志,男,汉族,1986年5月8月出生,住山东省兰陵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丹,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蕙,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宝岛眼镜经营中心第三分店、临沭县宝岛眼镜经营中心、李法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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