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辖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大召营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平,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施卫东,董事长。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审被告:北京文达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百荣世贸商城市场5层B区D012号。
法定代表人:占文革。
上诉人河南玉晶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北京文达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玉晶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德力公司仅诉请天猫公司删除销售链接,天猫公司实际上是其选择管辖的连接点,以天猫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不利于案件事实查明,也使得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原则落空。
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玉晶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德力公司指控文某公司通过天猫公司网站销售了由玉晶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供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同时向文某公司、天猫公司、玉晶公司分别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故文某公司、天猫公司、玉晶公司均系本案适格被告。
德力公司有权选择向天猫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玉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