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74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上海融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阳,上海融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2020年3月2日,原告以另寻法律途径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余 晨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法官 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