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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8743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林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74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上海融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阳,上海融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2020年3月2日,原告以另寻法律途径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余 晨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法官 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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