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20473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思琪,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思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人民陪审员 肖丽英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书 记 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