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豫刑申189号梁伟民:你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刑终41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关于你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为35333件和非法所得7000元事实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该犯罪事实认定由佛山市野马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前台电脑跟单记录、证人刘婉娜、许景霞等人证言、物流信息、银行转账凭证以及你和宋洪福等人的供述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关于你称认定你和宋洪福为共同犯罪的事实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应宋洪福的要求,在你的公司设计并印制带有“玉凤”字样的床垫标识,并通过物流发送给宋洪福,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原判认定你和宋洪福系共同犯罪并无不当。
关于你称认定你为野马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龙欣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该两家公司员工均证实你是公司老板并经常向你汇报经营情况,公司收支均通过你个人银行卡进行结算,与你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原判认定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望你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