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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吴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刑初218号
案件名称王胜、吴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胜;吴建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胜,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梅伟健,浙江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建,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型警,浙江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2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胜、吴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胜及其辩护人杨伟健、被告人吴建及其辩护人林型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王胜、吴建结伙在淘宝开设网店,在网店上销售假冒“”、“”品牌的帽子、头巾、衣物等商品。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王胜、吴建在瑞安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该处查获假冒的品牌帽子,头巾等630件。

截止被查获,累计销售假冒的“”、“”品牌商品总计19万余元。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7122235号的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在包括服装、帽子在内的第25类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

注册号为第7122271号的注册商标,经国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古洛布莱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在包括服装、帽子在内的第25类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胜、吴建通过在线视频方式自愿具结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胜、吴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胜、吴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销售记录、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王胜、吴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认罪认罚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王胜、吴建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胜、吴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王胜、吴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吴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假冒“”、“”品牌的帽子,头巾等630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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