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13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威卡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叠石桥百汇新村农贸市场二层。
法定代表人:金维仕。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威卡姆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