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019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莉,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志强,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红谷滩新区小袁五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地悦城6#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5MA368FLJ1G。
经营者暨被执行人:袁龙,男,汉族,1988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91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红谷滩新区小袁五金建材经营部、袁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红谷滩新区小袁五金建材经营部、袁龙的存款及收入3489.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