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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区浩曼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085号
案件名称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区浩曼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浩曼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85号 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7490087B,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骆家村。

法定代表人:米淑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浩曼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4MA288RG15Y,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花园新村37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姚曼丽。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浩曼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浩曼摄影器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3月15日,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余姚贝思影视器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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