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初4号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39号宽寓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匡亮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苗,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化县蜜匠婚礼策划工作室,经营地址浙江省开化县。
经营者:胡可文,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县蜜匠婚礼策划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长沙乐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