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民再9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万事达焊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经济开发区红太阳路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合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先雨,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锋,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伯乐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陈仁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山,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山东万事达焊切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太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作出(2019)鲁民申611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万事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万事达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2016)鲁0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认定万事达公司侵犯奥太公司专利权,并判令万事达公司赔偿奥太公司50万元,目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3月1日作出无效决定,宣告本案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
奥太公司辩称,奥太公司已于2019年4月10日就涉案专利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案尚未开庭,涉案专利权属状况尚不明确,请求驳回万事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6年7月25日,一审原告奥太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万事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奥太公司专利权的电焊机产品并赔偿奥太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00万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1.2004年12月6日,陈仁富申请名为“逆变焊机用实现焊机空载、轻载时软开关装置”发明专利,2007年10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41003××××.8,专利权人为陈仁富。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2009年4月17日,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山东山大奥太电气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16日,专利权人又变更为本案原告奥太公司,奥太公司是由山东山大奥太电气有限公司变更名称而来。
2016年11月1日,奥太公司交纳了该专利年费,专利权目前为有效法律状态。
上述专利有4项权利要求,奥太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要求1为其权利依据。
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为:一种逆变焊机用实现焊机空载、轻载时软开关装置,主要包括由大功率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Q1、Q3为超前臂,大功率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Q2、Q4为滞后臂,电容C1、C3为超前臂并联电容,电容C2、C4为滞后臂并联电容组成的全桥移相谐振式电路,全桥移相谐式电路通过高频变压器T初级线圈N1输出,高频变压器T次级输出线圈N2输出逆变电源,其特征是:在高频变压器T的次级还有一个次级辅助线圈N3连接一个换流电感L。
2.万事达公司于2005年11月16日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焊机、切割机、变压器制造、销售。
3.2016年5月5日,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根据奥太公司的申请,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后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莱钢都证民字第272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保全了万事达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wsdhj.com/)的网页内容,网页展示了其电焊机系列产品,其中包括NBC-500A型,该网站宣称,万事达公司是专业生产各种焊切设备的企业,是鲁西南最大的焊切设备生产基地。
公司占地68亩地,是以技术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知识密集型企业,全厂员工320人,其中各类技术职称专业人才29余人,并拥有完备的研发及售后服务队伍,通过了ISO9001:2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CCC安全认证。
该网站还展示了山东省著名商标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3C认证证书等企业资信图片。
2016年5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根据奥太公司的申请,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后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济泉城证经字第18342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公证了在万事达公司购买一台NBC-500A型电焊机的过程,购买中取得了万事达公司的发货单(注明NBC-500A型电焊机单价4400元)、万事达公司工作人员孙来宾的名片。
公证人员在购买时对取证地点、厂房库存产品拍照,对电焊机产品的外观和内部详细结构拍照后予以封存。
4.将公证的电焊机产品内部结构照片进行当庭技术对比,其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
对技术相同的比对,万事达公司没有异议。
奥太公司为诉讼维权支付公证费3200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奥太公司为涉案“逆变焊机用实现焊机空载、轻载时软开关装置”发明专利权人,该发明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的法律状态,其享有的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有关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判断专利侵权的标准是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经当庭对比,被控侵权产品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奥太公司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奥太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万事达公司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奥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因难以确定奥太公司侵权受损或万事达公司侵权获利的准确数额,该院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万事达公司的经营规模和过错程度、奥太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2017年5月1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一、万事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奥太公司ZL20041003××××.8号“逆变焊机用实现焊机空载、轻载时软开关装置”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万事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奥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三、驳回奥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800元,由奥太公司负担5800元,由万事达公司负担13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92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200410036435.8号专利全部无效。
2019年4月,奥太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2019)京73行初3978号立案受理,至本案诉讼期间,该案尚未审结。
上述事实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92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奥太公司的行政起诉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08.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公布日期2016.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92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全部无效,故奥太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如前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生效行政判决所撤销,则奥太公司可以依据新的证据另行起诉。
综上,依照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08.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公布日期2016.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第二条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00元,退还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