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404号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
法定代表人:黄秀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颖仙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姜麦记。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颖仙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启东市维特斯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