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4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昌市武山铜矿小方超市,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武山铜矿北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81MA35NGCB2J。
经营者:方微。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瑞昌市武山铜矿小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现原告因疫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