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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3649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13649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某,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欧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某、寻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欧派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某某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开设的拼多多网店的吸油烟机产品页面上使用“欧派”文字进行宣传;2.李某某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20,000元)。

庭审中,欧派公司确认李某某已停止销售,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欧派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李某某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给力电器直卖网”网店中,以包含“欧派”文字的商品名称,销售四款非由欧派公司授权生产的吸油烟机产品,且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欧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欧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李某某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欧派公司提交的(2018)粤广南沙第16146号、16147号、16148号、16149号、16150号、16177号、16178号、16183号、16184号公证书、天猫网店“欧派厨电旗舰店”网页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涉案店铺状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欧派公司所获荣誉及涉案商标情况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等,有效期经续展至2027年6月6日,2014年3月24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24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欧派牌家用橱柜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

2008年10月,欧派牌橱柜产品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

2016年5月,经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有效期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

2016年5月12日,经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价值166.03亿元,入选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有效期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

欧派公司在天猫网开设店名为“欧派厨电旗舰店”的网络店铺,销售燃气灶、抽油烟机等产品,销售页面载有涉案商标以及OPPEIN标识,产品售价从1,599元起至6,998元不等。

二、被控商标侵权行为2018年6月5日,登录拼多多购物平台,进入“给力电器直卖网”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显示共有四款在售的油烟机产品信息中载有“欧派”字样(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

其中品名为“欧派小尺寸小户型侧吸式抽油烟机强劲脱排吸油烟机特价壁挂式家用油烟机710mm75”的产品显示单独购买价格499元,发起拼单价格498元,已拼2件;

品名为“【全国联保质保五年】正品欧派油烟机智能体感自动清洗抽油烟机”的产品显示单独购买价格499元,发起拼单价格498元,已拼6件,商品详情页面载有“欧派厨卫电器”“欧派电器OPIOIEN”等内容;

品名为“【全国联保质保五年】欧派油烟机家用侧吸式抽油烟机吸油烟机特价”的产品显示单独购买价格238元,发起拼单价格228元,已拼780件,商品评价169条,商品详情页面载有“欧派厨卫电器”“欧派电器OPIOIEN”等内容,商品评价中载有“我买的产品系欧派,但商品上印着OPIOIEN,同我另一个欧派产品的英文名OPPIECN有区别,费解……”“……并且整个油烟机无欧派标识,说明书对不上号,整箱找遍蒋了还无合格证……”“这个烟机就是骗人的杂牌子,大家千万不要买……”等内容;

品名为“欧派油烟机双电机抽油烟机自动清洗抽烟机侧吸式脱排吸油烟机特价”的产品显示单独购买价格339元,发起拼单价格318元,已拼294件,商品评价57条。

庭审中,欧派公司确认上述四款被控侵权商品已于2019年4月下架。

另查明,涉案店铺系李某某在拼多多平台中开设的个人店铺,店铺编号731134,主营类目为数码电器。

李某某开设该被诉侵权店铺时,寻梦公司对其身份信息进行了审核,包括其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其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

本院认为,欧派公司为涉案商标所有权人,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因被控侵权行为已于2019年4月停止,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了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油烟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系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产品信息中使用的“欧派”文字,与涉案商标“/”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有所不同,应认定与涉案商标相同。

上述“欧派”字样用于直接销售商品的网页中,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欧派公司表示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页面显示英文商标为OPIOIEN,与该公司产品的英文商标不同,且被控侵权商品质量低劣,受到诸多差评,同时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与欧派公司产品售价差距悬殊,据此主张被控侵权商品非欧派公司生产的产品,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涉案店铺未经欧派公司许可,在被控侵权商品的产品信息中使用了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的标识,系侵害欧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理中,欧派公司鉴于李某某已停止侵权,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就经济损失赔偿,鉴于欧派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李某某因侵权所获利益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欧派公司及其产品所获荣誉、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侵权方式、李某某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对于欧派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法应由李某某承担,欧派公司虽未提交律师费发票,然其确已聘请律师参加诉讼,本院结合律师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及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2,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薛 英人民陪审员  李桂琴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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