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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898号
案件名称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卡汽车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898号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2号楼-1至8层101内5层09、10、11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戈,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襄汾县。

被告: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毛丙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纪丹,男,1985年8月6日出生,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告:乐卡汽车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乐卡汽车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青,总经理。

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跃民,总经理。

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峰园1号楼6层705。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

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同达信恒公司)诉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控股公司)、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简称乐融致新公司)、乐卡汽车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卡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移动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简称乐视云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同达信恒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乐视控股公司、乐融致新公司、乐卡公司、乐视网公司、乐视移动公司、乐视云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同达信恒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卡汽车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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