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北京御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5民初8567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北京御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北京御视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8567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御视眼镜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丽景园5号楼1层1-20。

法定代表人:姚晓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御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