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9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NHL企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荷兰阿姆斯特丹普林斯布哈德普雷200号,邮编1097JB。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H.普罗克诺,该公司集团副总裁、法务和商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NHL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HL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3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NHL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第22622063号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标识系NHL公司所隶属的“佛罗里达美洲豹队”的队徽,球队所在地的地名是球队队徽中不可或缺的设计要素。
(二)几乎全部的球队队徽均含有“地名”要素,而且也都获得了注册,根据审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也不应被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三)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NHL公司垄断使用“FLORIDA”标识,且诉争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经与“佛罗里达美洲豹队”产生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显著性。
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商标标志整体上是否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可以从其本身是否具有了区别于地名的含义或者从其对相关公众来说是否具有了区别于地名的含义进行判断。
具体在本案中,首先,诉争商标由字母组合“FLORIDA”和图形部分构成,其中字母组合“FLORIDA”译为“佛罗里达”,为美国东南部的地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构成了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中的图形并未改变诉争商标关于“FLORIDA”的地名含义。
其次,虽然NHL公司主张诉争商标标志系“佛罗里达美洲豹队”的队徽,但所提交的证据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无关,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经过NHL公司的宣传和使用已使得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可以将诉争商标与NHL公司产生稳定的对应关系,而非与“佛罗里达”产生对应关系,即无法证明商标标志对相关公众来说具有了区别于地名的含义。
此外,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均与本案诉争商标能否核准注册不具有必然联系。
因此,原判决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NHL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NHL企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