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8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滁州南门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830号。
法定代表人:郑树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蕾,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硙,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李冬,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再审申请人滁州南门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7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滁州南门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