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米厂。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学,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蒙城县板桥镇时时购超市。
经营场所: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镇粮贸街路南18号。
经营者:金光威,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寿县中实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延寿县延寿镇城郊村。
法定代表人:李智。
再审申请人福州米厂与被申请人蒙城县板桥镇时时购超市、延寿县中实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州米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