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373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芸、李青,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茂华烟酒行,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泽园2栋2-1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1MA6MQMNEOW。
经营者:张华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茂华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茂华烟酒行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