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373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芸、李青,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伟青,男,汉族,1975年8月21日生,住址:江西省余干县,系昆明市盘龙区伟丰副食店经营者,该副食店已于2018年6月7日注销。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谭伟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谭伟青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