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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友琴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6979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友琴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友琴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79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友琴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都江堰市胥家镇石龙社区石龙上街138、140、142号。

经营者:李云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友琴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友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受理后,原告格力电器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力电器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友琴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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