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979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友琴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都江堰市胥家镇石龙社区石龙上街138、140、142号。
经营者:李云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友琴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友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受理后,原告格力电器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格力电器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友琴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