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茅台酒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5032800P。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阳金阳鑫虹烟酒店,组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金阳新区世纪城Y1区2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R1H86W。
经营者:朱琴辉,女,汉族,1984年11月1日生。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金阳鑫虹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0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