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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金阳鑫虹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20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金阳鑫虹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阳金阳鑫虹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茅台酒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5032800P。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阳金阳鑫虹烟酒店,组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金阳新区世纪城Y1区2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R1H86W。

经营者:朱琴辉,女,汉族,1984年11月1日生。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金阳鑫虹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0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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