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1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6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黎明,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鹏,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怡苑大厦6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2020年3月19日,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