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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鹿人服饰有限公司与何坤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鹿人服饰有限公司与何坤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鹿人服饰有限公司;何坤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民初121号原告:中山市鹿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陶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坤明,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鹿人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人公司)与被告何坤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鹿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被告何坤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鹿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坤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鹿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

2.判令何坤明赔偿鹿人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事实和理由:鹿人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专业研发、生产内衣内裤和服饰设计的公司。

鹿人公司系“”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人。

“”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有着极高的影响力并得到充分肯定,在相关公众心目中,不但已成为鹿人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鹿人公司及鹿人公司关联企业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9年10月24日,经鹿人公司调查发现,何坤明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何坤明的行为不仅给鹿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亦给其商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鹿人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何坤明辩称,不确认有侵犯鹿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商标权即生产、销售鹿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综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鹿人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20日,属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内衣、内裤、服饰。

第14559435号“”商标的注册人为任红,有效期2016年9月14日至2026年9月13日止。

任红(甲方、商标使用许可人与鹿人公司(乙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签订商标授权书,任红授权鹿人公司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鹿人公司作为原告单独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鹿人公司维权产生的费用和获得的赔偿均由鹿人公司单独承担和享有。

任红和鹿人公司分别在甲方和乙方处签名捺印或盖章确认。

另,任红作为授权方出具授权证书一份,载明:兹有任红(授权方)为“”(商标注册号:14559435)的合法持有者。

特授权鹿人公司(被授权方)为上述的生产商。

生产品牌(商标注册号:14559435)系列产品。

授权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授权方承诺以上授权合法、真实、有效。

可使与被授权方开展相关合作的第三方信赖该授权行事。

下方有任红的签名及印章确认。

鹿人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2019年10月24日鹿人公司服饰采购人员梁结红、鹿人公司服饰跟单刘阳、鹿人公司陶俊与何坤明的谈话录音证据,录音显示“……梁结红:我们老板说也想做这种胶袋,做两三万个。

你要是做的话一起做嘛。

何坤明:可以,你做什么牌子。

梁结红:就是做鹿人那个。

何坤明:一样啊,做男装还是女装。

梁结红:做男装,我们不做女装,我们车间只做男装。

何坤明:鹿人,你做多少个?

梁结红:做两万个,我看一下质量怎么样,从来没有见过质量,你那个袋子蚕壳在哪里?

何坤明:那里啊,蚕茧。

那个在永宁那边做……梁结红:不是啊,我说鹿人胶袋你做了好多年了。

何坤明:做了有一年了……梁结红:这种EVA胶袋你做了一年了做这么久了。

何坤明:是啊做鹿人,它以前不是这种包装的,它以前是另外一种包装的。

梁结红:刚今年换了是吧,以前是那种纸皮袋。

何坤明:啊,对对对。

以前是纸塑那种。

梁结红:也是鹿人袋子。

何坤明:嗯……梁结红:30号到1号,你这批做了多少个?

何坤明:20多万个。

梁结红:20万个,鹿人在小榄有办事处。

何坤明:有跟单,应该有吧,这两天我帮你了解一下就知道了,我帮你了解一下,因为她这两天都会过来的……梁结红:那你们去年做那个鹿人纸袋是多少钱,2/3毛。

何坤明:2毛五。

梁结红:2毛多,那个(鹿人)纸袋做得多嘛。

何坤明:多。

梁结红:有做了几百万个。

何坤明:有啊。

梁结红:哦,这么多啊。

何坤明:现在鹿人这个推得很好……梁结红:做20多年胶袋,你这里还有没有鹿人胶袋给我看一下。

何坤明:没有了,全部拿走了。

梁结红:去年剩下的。

何坤明:没有了。

剩下的要找一下才有。

梁结红:鹿人上一批做剩下的还有没有。

何坤明:不知道,要找一下才有……”鹿人公司提供的鹿人公司工作人员梁结红与何坤明在2019年10月24日微信聊天记录打印截图载明“梁结红:把袋子图片发给我,我下单要用,我得进系统资料用。

何坤明发送了标有鹿人商标标识的外包装多幅图片给梁结红。

该图片上有“LUREN鹿人”标识及中山市鹿人服饰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电话:076******207、销售热线:024******969等内容。

经质证,鹿人公司认为,上述录音及微信聊天证据可以证实何坤明承认生产、销售“LUREN鹿人”商标标识行为。

何坤明确认上述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认为梁结红等人系前来与其协商洽谈猫人产品的包装及货物,且微信聊天记录上的“LUREN鹿人”标识外包装系案外人郑炳耀拍照转发给何坤明,再由何坤明再转发给梁结红的。

何坤明提交案外人郑炳耀签名的情况说明“本人郑炳耀收到针海制衣厂询价意向后,曾把针海给的两个鹿人EVA胶袋样版拿到何坤明处询价。

”何坤明还提交了与中山市小榄镇针海制衣厂的采购合同、对账单等证据。

鹿人公司对何坤明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但确认中山市小榄镇针海制衣厂与鹿人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小榄镇针海制衣厂与何坤明亦有业务往来,主要经营猫人产品。

郑炳耀与鹿人公司之间也有业务往来。

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对鹿人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何坤明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任红系第1455943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并有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鹿人公司经授权许可作为上述商标的使用被许可人,商标授权书明确约定鹿人公司有权作为原告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其处于授权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鹿人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何坤明是否存在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鹿人公司为证实何坤明侵权事实成立,提供了鹿人公司工作人员梁结红与何坤明的谈话录音、何坤明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发送给梁结红的标有“”商标标识的外包装图片为凭。

何坤明虽确认上述谈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否认存在侵权事实,辩称自己当时洽谈的是经营猫人产品事宜,何坤明主张自己发送的带有“LUREN鹿人”标识的外包装图片来源于案外人郑炳耀,并提供了郑炳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身份证资料。

鉴于案涉录音资料中何坤明虽有谈及鹿人袋子及生产数量、生产成本等内容,但何坤明事后否认有生产、销售“”商标标识的行为,鹿人公司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何坤明存在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的情形,由于鹿人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鹿人公司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鹿人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中山市鹿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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