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民终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河市栗子房镇家家福生活购物中心,经营场所辽宁省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前刘屯。
经营者:周忠良,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清,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前杨屯。
法定代表人:孙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庄河市栗子房镇家家福生活购物中心与被上诉人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庄河市栗子房镇家家福生活购物中心因与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庄河市栗子房镇家家福生活购物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庄河市栗子房镇家家福生活购物中心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庄河市栗子房镇家家福生活购物中心已预交8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庄河市栗子房镇家家福生活购物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