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民初316号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H6WP296。
法定代表人: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尘语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滨江花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MA38FTTB5K。
法定代表人:余慧芳。
原告贵州养森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尘语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各地纷纷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人员流动及公众聚集活动受到限制,导致案件审理难以继续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疫情系突发事件,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必然引发人员流动及聚集,增加疫情传播风险。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间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