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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区金湖时代联华超市阳山加盟店、河南萍聚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知初103号
案件名称103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区金湖时代联华超市阳山加盟店、河南萍聚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金湖时代联华超市阳山加盟店;河南萍聚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美格丝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知初103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聚集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区金湖时代联华超市阳山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关新区阳山花苑二区9幢。

经营者:许进方,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河南萍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27号院8号楼1单元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赵树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迎宾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吕增峰。

被告四:新乡市美格丝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沟王村。

法定代表人:解敏。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区金湖时代联华超市阳山加盟店、河南萍聚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美格丝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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