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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州市开元区老房子茶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执40号
案件名称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州市开元区老房子茶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林州市开元区老房子茶餐厅;郭美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5执4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羊西线蜀汉路289号锦城苑A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州市开元区老房子茶餐厅,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长安路与兴林路交叉口。

经营者:郭美汝。

被执行人:郭美汝,女,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市开元区老房子茶餐厅、郭美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5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州市开元区老房子茶餐厅、郭美汝银行存款108,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冻结、查封期间由财产所有人负责管理,不得转让、抵押、转移、买卖等。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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