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21751号原告: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7K。
法定代表人:陈悦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胜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0D。
法定代表人:苏绍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胜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及销售侵犯原告第13420759号“BESPL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含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前身为成立于1958年的广州新滘农械厂,改革开放后注入新机变成广州第一水泵厂,后发展壮大为广州广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一集团”)。
经广一集团整合,原告公司由广一集团下属主体企业广州市第一水泵厂、广州市羊城供水设备厂、广州广一阀门有限公司等企业组建。
原告公司有近60年生产水泵的经验,是生产各类泵产品的知名企业,在中国泵业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2013年10月24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3420759号“BESPLE”商标,于2015年1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空气压缩泵、联轴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汽车油泵、压缩机(机器)、液压阀、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真空喷镀机械、真空吸尘器(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
2019年4月中下旬,原告接到广东省河源市“凯里亚德酒店”工作人员反映:其酒店内安装的中央空调机组配套使用的制冷空调泵出现质量问题,疑似为假冒产品,要求原告协助鉴定。
根据“凯里亚德酒店”工作人员提供的照片,原告初步鉴定制冷空调泵为假冒产品。
鉴于酒店内安装的管道式离心泵也疑似为假冒产品,经双方协商后决定安排现场鉴定。
2019年4月28日,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留存证据,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当天上午,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人员随同原告的代理人及“凯里亚德酒店”工作人员来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凯里亚德酒店”四楼的水泵机房内,公证人员对该场所内相关设备的状况进行拍摄。
现场发现该水泵机房内安装了3台制冷空调泵【铭牌上标有“BESPLE”标识及生产厂家“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经原告鉴定,确认为假冒产品。
次日,原告出具《鉴定证明》。
2019年5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制作了(2019)粤广南粤第8435号公证书。
公证当天“凯里亚德酒店”工作人员向原告出示的《空调机购销安装合同》,合同上显示该酒店内安装的中央空调机组配套使用的3台制冷空调泵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胜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购买及安装。
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和授权,擅自在其购买及安装的中央空调机组中配套使用的3台制冷空调泵机身铭牌上使用“BESPLE”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被告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所述,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致使大量假冒“BESPLE”制冷空调泵得以流入市场,一方面给用户中央空调机组的安全使用带来巨大的隐患;
另一方面严重影响原告“BESPLE”商标的声誉,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秉公判决。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第13420759号“BESPLE”商标注册证。
证明原告为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2.公证书【(2019)粤广南粤第8435号】。
3.《空调机购销安装合同》。
证据2-3共同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4.被控侵权产品图片(3台)(摘自公证书)。
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品类别及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
5.原告产品图片。
证明原告的注册商标有实际使用并规范使用;
6.公证费发票。
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付的部分合理开支;
7.中国商标网原告第13420759号“BESPLE”商标详情、商标流程、商标公告信息及商标注册证遗失声明公告。
证明原告第13420759号“BESPLE”商标注册证原件遗失,目前正在办理补证过程中,无法出示原件;
8.河源市凯里亚德酒店新河国际店—空调泵维修清单。
证明河源市凯里亚德酒店新河国际店使用被告安装的2台空调泵出现质量问题,向原告申请维修及要求鉴定是否为假冒产品;
9.河源市凯里亚德酒店新河国际店工作人员与原告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证明《空调机购销安装合同》由河源市凯里亚德酒店新河国际店工作人员向原告代理人提供;
涉案3台空调泵、2台管道式离心泵由被告负责采购及安装的事实。
被告辩称:1.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并没有承接凯里亚德酒店的涉案工程,从原告提供的合同是由一个黄裕作为法定代表人,收款人是郑燕丽,据被告核实黄裕和郑燕丽为夫妻关系,且合同上盖的印章是私刻的,与被告的公章存在差异,被告也向法庭申请公章鉴定。
在法庭辩论前,请法官明析。
因此被告并没有向凯里亚德酒店提供被控侵权产品,不存在侵权事实,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也发现黄裕冒用被告名义并伪造公章与其他酒店签订合同,被告已经报警处理了。
黄裕欠被告的款项也通过诉讼阶段进行维权。
为证明其抗辩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报警回执。
证明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已经报警处理;
2.佛山市瀚楠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商公示信息以及其股东架构信息。
证明与原告提供的合同印证乙方代表是黄裕,是黄裕私刻被告公章与该酒店(甲方)签订合同,该印章是伪造的;
3.受理案件通知书、登记明细表、收款明细表、承诺书。
证明被告与黄裕在2014-2016年存在合作,由于黄裕未结清该期限的款项,被告在2017年就没有与黄裕再有任何合作关系,一直在催款,截止至2018年10月19日,黄裕向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由于黄裕未按承诺支付款项,被告也向法院提起诉讼。
也印证了河源市凯里亚德酒店新河国际店的涉案工程并非被告承接。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核实,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其关联性在下文再作评述。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一、原告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第13420759号“BESPLE”商标,于2015年1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空气压缩泵、联轴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汽车油泵、压缩机(机器)、液压阀、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真空喷镀机械、真空吸尘器,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2019年4月28日,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留存证据,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当天上午,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人员随同原告的代理人及一位随行人员来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的“凯里亚德酒店”四楼的水泵机房内,公证人员对该场所内相关设备的状况进行拍摄。
现场发现该水泵机房内安装了3台制冷空调泵【铭牌上标有“BESPLE”标识及生产厂家“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经原告鉴定,确认为假冒产品。
次日,原告出具《鉴定证明》。
2019年5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制作了(2019)粤广南粤第8435号公证书。
公证当天“凯里亚德酒店”工作人员向原告出示的《空调机购销安装合同》及聊天记录上,显示该酒店内安装的中央空调机组配套使用的3台制冷空调泵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胜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购买及安装。
三、被告的情况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胜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空调机、家电、五金、机电设备、消防设备、防排烟工程;
维修、设计、安装:空调机、机电设备、消防设备、防排烟等。
从2014年起,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胜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黄裕、郑燕丽之间存在着挂靠经营关系。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是核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的第13420759号“BESPLE”商标的注册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为制冷空调泵,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制冷空调泵的铭牌上标有“BESPLE”标识及生产厂家“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经原告鉴定,确认为假冒产品。
而被诉侵权商品的铭牌上标有“BESPLE”标识,与原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的第13420759号“BESPLE”商标相同,因此被诉侵权商品使用“BESPLE”标识,属于侵犯原告第13420759号“BESPLE”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铭牌上标有“BESPLE”标识及生产厂家“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等信息,并且“凯里亚德酒店”工作人员向原告出示的《空调机购销安装合同》及聊天记录上,显示该酒店内安装的中央空调机组配套使用的3台制冷空调泵系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胜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购买及安装。
因此本院认定涉案侵权商品由被告生产销售。
虽然被告辩称《空调机购销安装合同》上盖的印章是案外人黄裕和郑燕丽私刻的,但是从被告提交的证据中也显示被告与案外人黄裕、郑燕丽是存在着挂靠合作经营关系。
因此,在现有证据情况下,被告证实其反驳理由成立的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被告就其上述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诉请予以支持。
因本案系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不符合适用登报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条件,故对于其要求被告在报纸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无法根据本案证据确定原告损失和被告获利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以及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持续时间、查获侵权产品数量和价值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胜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送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第13420759号“BESPL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制冷空调泵上使用“BESPLE”标识的行为;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胜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送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广州广一泵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胜者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