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79号 原告:严永强,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中辉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瑞盛国际广场**楼**101、102、119、120。
经营者:夏念雄。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福鼎市中辉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严永强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严永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