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0104刑初203号 公诉机关XXXXX。
被告人娄耿华,男,1988年7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2020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文军、肖洁,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峰,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2020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亚辉,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2020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文新、赵增强,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宏林,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2020年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娄书建,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2020年4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因体温偏高于同年4月5日被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以乌新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耿华、张峰、程亚辉、徐宏林、娄书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XX、助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娄耿华及其辩护人王文军、被告人张峰、被告人程亚辉及其辩护人赵增强、被告人徐宏林、被告人娄书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娄耿华伙同被告人张峰、程亚辉、娄书建、徐宏林,共同在本市二工乡百园新村明珠路19号自建房内,通过购进散装酒、标签、锁口机等灌装工具,以灌装贴标的方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售。
现场查获尊尼获加红牌苏格兰威士忌、尊尼获加黑牌苏格兰威士忌、杰克丹尼田纳西州威士忌、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野格利口酒(配制酒)、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共计192箱1357瓶。
经认定,涉案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鉴定,涉案价值共计210452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娄耿华、张峰、程亚辉、徐宏林、娄书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娄耿华、张峰、程亚辉、徐宏林、娄书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娄耿华、张峰、程亚辉、徐宏林、娄书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娄耿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提出被告人娄耿华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
被告人娄耿华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程亚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程亚辉主观恶性较小,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
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宏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娄书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娄耿华伙同被告人张峰、程亚辉、娄书建、徐宏林,共同在本市二工乡百园新村明珠路19号自建房内,通过购进散装酒、标签、锁口机等灌装工具,以灌装贴标的方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售。
现场查获尊尼获加红牌苏格兰威士忌、尊尼获加黑牌苏格兰威士忌、杰克丹尼田纳西州威士忌、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野格利口酒(配制酒)、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共计192箱1357瓶。
经认定,涉案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鉴定,涉案价值共计210452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娄耿华、张峰、程亚辉、徐宏林、娄书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耿华、张峰、程亚辉、徐宏林、娄书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授权委托书、鉴定书、营业执照、价格证明、证人尹某的证言、被告人娄耿华、张峰、程亚辉、徐宏林、娄书建的供述和辩解、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乌价认字[2020]第5007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勘验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娄耿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娄耿华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到案经过显示,被告人娄耿华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耿华、张峰、程亚辉、徐宏林、娄书建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部分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娄耿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张峰、程亚辉、徐宏林、娄书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娄耿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娄耿华、张峰、程亚辉、徐宏林、娄书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娄耿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 二、被告人张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 三、被告人程亚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 四、被告人徐宏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 五、被告人娄书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 六、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