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大波厨卫商行(张天红),经营场所:洛阳市涧西区中原物流中心A区9排80号。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涧西区大波厨卫商行(张天红)商标权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洛阳市涧西区大波厨卫商行(张天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850元。
因洛阳市涧西区大波厨卫商行(张天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大波厨卫商行(张天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