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5179号原告:王坚武,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君,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峥,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亿口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40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A8RNXR。
经营者:何春林。
原告王坚武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亿口香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王坚武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坚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坚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坚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