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227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管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邓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灰汤镇群富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灰汤镇汤泉社区宁南一街**iv>经营者:王素琼。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诗丽梦床上用品商行,住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中栋******。
经营者:肖新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灰汤镇群富超市、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诗丽梦床上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