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046号原告:惠州市奥达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白云坑锦新陶品公司**(仅作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T。
法定代表人:罗荣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舜,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振溪,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跃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新社区鸿基路**风临四季花园**楼**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3E。
法定代表人:陈波。
被告:陈波,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惠州市奥达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跃鹰实业有限公司、陈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04××××.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惠州市奥达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奥达礼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5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