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335号原告:陈玉水,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03××××.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陈玉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玉水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