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452号原告:上海馥田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迎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雪琴,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原告上海馥田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雪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了不正当竞争的诉请,且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姜云英审 判 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夏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