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509号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龙山商业街**大世纪水山缘****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
法定代表人:刘柏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达鹏,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澈晟凌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新陂路**103一社会信用代码:×××4X2。
法定代表人:龙见秋。
被告:广州擎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商业主楼****B-320房屋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8R。
法定代表人:刘虎。
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澈晟凌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擎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19××××.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