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1000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垒,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好宜佳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高密市密水街道初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南侧。
经营者:王美华,女,汉族,1943年6月24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山东光之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好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