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186号原告:周运松,男,1972年5月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宜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瓯海新桥知知熊童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金达路**(1幢5楼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Y。
经营者:鲁日涨。
被告:东莞市卡丹妮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西溪村金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9。
法定代表人:胡小军。
被告:深圳市七彩宝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龙观路绿茵华庭**C201社会信用代码:×××46X。
法定代表人:胡辉。
原告周运松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新桥知知熊童鞋厂、东莞市卡丹妮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彩宝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3××××.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周运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运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