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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邓俊雄与江西省文鼎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838号
案件名称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邓俊雄与江西省文鼎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邓俊雄;江西省文鼎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38号起诉人一:广东米熙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仅作办公场地)。

法定代表人:曾宪洪,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起诉人二:邓俊雄,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以上两起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熙公司”)、邓俊雄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米熙公司、邓俊雄对江西省文鼎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鼎公司”)提起诉讼称,邓俊雄于2018年6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于2019年3月19日获得201830274639.8号“拉杆箱”外观设计专利,此后,邓俊雄将该专利授权给米熙公司使用。

现起诉人米熙公司和邓俊雄发现文鼎公司通过淘宝电子商务网站销售、许诺销售、制造的拉杆箱与起诉人米熙公司和邓俊雄的201830274639.8号外观设计专利几乎完全相同,其侵权行为给起诉人米熙公司和邓俊雄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存发展,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

米熙公司、邓俊雄以文鼎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起诉人通过网购邮寄方式向被起诉人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并以此为由主张广州市为被诉产品的网络销售地,属于侵权行为地。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于附着了知识产权的商品具有大范围的可流通性,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殊性,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而不能以起诉人任意指定的产品收取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文鼎公司的住所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东源箱包基地**楼,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

现尚无证据表明,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本院地域管辖范围之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广州米熙箱包有限公司、邓俊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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