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1民初18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春凤,女,l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春凤侵害商标权、侵害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春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春凤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